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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15 21:40:3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可法》的规定解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经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审核发证、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等环节充分利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结合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件的审查和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与当地食品卫生许可机关沟通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加强对未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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