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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牌管理办法

2013/3/15 22:11: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境)外商标的;   (二)两年内,推荐项目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推荐项目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四)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两年内,曾被撤销上海名牌称号的;   (六)两年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建立市场、质量、发展等要素组成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采用专业评审、无形资产评估、市场评估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进行有关评审与评估活动。   第十三条根据知名度和满意度、质量水平、创新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经济规模与可持续发展、企业形象等方面的评审要求,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由名牌办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制定科学、公正的各行业评审细则,并发布实施。   各行业评审细则用于专业评审和企业自我评估。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先进、可行的方法实施无形资产评估和市场评估。   第五章程序   第十五条名牌办每年度结合上海产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发布申报指南,分别公布产品类、服务类、区域类的上海名牌推荐申报要求及开始与截止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的企业,如实填写《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准备相关证实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报后,按照上海名牌推荐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及申报企业情况汇总后报送名牌办。   第十八条名牌办对申报的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   (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依据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组建专业组,专业组按相关行业评审细则进行评审推荐并形成推荐报告。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推荐项目进行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和市场信息评估。   (四)对申报企业和申报的推荐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推荐意见。   (五)汇总评审推荐结果、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和市场信息评估结果后,结合推荐意见,提出《上海名牌名单》建议方案,报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审定批准《上海名牌名单》后,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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