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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牌管理办法

2013/3/15 22:11: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未获推荐的项目,名牌办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部门未获推荐理由。   申报部门应将未获推荐理由及时转告相关企业。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上海名牌从公告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上海名牌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有关数据的收集与积累,并按规定填报有关跟踪数据。   上海名牌企业如虚报或不按要求填报跟踪数据的,有效期满后当年不得续报。   第二十五条名牌办统一负责上海名牌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应协助名牌办做好对相关上海名牌企业的日常跟踪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已推荐为上海名牌,在有效期内推荐项目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应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撤销其上海名牌称号。   在有效期内推荐项目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撤销其上海名牌称号。   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被撤销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   第七章标志   第二十七条上海名牌标志属于名优标志,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颁布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上海名牌名单》的推荐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使用统一规定的上海名牌标志。   上海名牌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企业可按规定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四条上海名牌标志可用于企业形象的展示,但禁止误导消费者(用户)与市场,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相一致的推荐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具体范围依据获称号推荐项目的年度申报材料中填报的内容界定。   第二十五条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当年重新申请上海名牌,获得通过后方能继续使用上海名牌标志。   第二十六条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向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上海名牌标志。   第二十七条被撤销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海名牌标志,并负责限期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上海名牌标志。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标志清理工作,并向名牌办报告清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未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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