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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

2013/3/15 22:33:1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务机关要求的清算报告和资料;企业不成立清算组的,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应在企业向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清算报告和资料。   4、企业在向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除按征管系统要求报送原资料外还需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缴款书复印件(或);   (2)、《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和《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缴款书复印件(或);   (4)、清算期间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盘点表);   (5)、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或);   (7)、《欠缴税款申报及确认表》;   (8)、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或);   (9)、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   (1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所得税清算相关政策: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以该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当年1月1日到实际生产、经营期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期间是指企业自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分局受理窗口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止的期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清算资产的损失,应按照企业财产税前扣除审批流程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清算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下列坏帐损失,不得计入清算资产损失:   1、除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2、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且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部分除外;   3、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坏账损失的。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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