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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2013/3/15 22:37:1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企业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八、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审批,应向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 (四)债权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六)公司合同修改协议或修改后的合同;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外债登记证明; (九)商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五)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验资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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