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企业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八、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审批,应向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
(四)债权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六)公司合同修改协议或修改后的合同;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外债登记证明;
(九)商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五)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验资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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