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新办税务登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根据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对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存在“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信息时,应告知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回原征管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将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原征管分局,相关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二)对已认定为“证件失效户”的纳税人,各征管分局应在办税场所和财税子网站上对外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市局在市税务网站统一公告全市“证件失效户”的相关信息(包括结存发票公告失效)。
(三)对已认定为“证件失效户”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经批准后再办理开业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正常管理。
根据不同情况,各征管分局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作处罚处理(个体户除外):
1.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2000元罚款;
2.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3000元罚款;
3.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同时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四)对已作为“证件失效户”,且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各征管分局必须落实专人,专职做好追踪调查,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一次到原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以书面资料存入该纳税人档案。对欠缴税款金额较大的“证件失效户”,同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发现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市其他区域还在正常经营的,则提请市局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五)定期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之一,各征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特别对被其他征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建立预警机制,加强跟踪管理,确保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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