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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2013/3/15 23:42: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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