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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2013/3/15 23:42: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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