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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

2013/3/15 23:48:4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验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验照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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