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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13/3/15 23:52: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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