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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13/3/15 23:53:2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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