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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2013/3/15 23:54: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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