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的精神,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的规定,为创造更加开放、优化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发挥外资在本市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核准权限
国家本轮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后,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包括增资)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依法合规、简政放权、分类指导、加强后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将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1、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3、第1、第2项中的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仍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加强产业引导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等本市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