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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执照申办须知 文化部2011-10-12

2013/3/16 21:51:1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 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网监及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 场所不得设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八) 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 符合当地场所设立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办程序(文化主管部门申办流程图附后) (一) 申请人可事先查询、了解申报流程及营业地点所在行政区域的总量布局规划后,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 文化行政部门及加盟总部核发的《连锁企业许可证》、《连锁企业证明函》;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4) 银行开具的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5) 房产部门核发的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营业场所平面图; 6) 守法经营承诺书。 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 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 与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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