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财税〔2011〕11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1-2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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