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商外资[2011]76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06
各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令[2007]44号),现就开展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研发总投入”,是指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二)“研发经费支出”,研发经费支出是指研发中心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和外聘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