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异议,受理处会同迁出分局对纳税人的场地再次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同上处理。
(二)上门申请
1.申请。
纳税人携带资料(见附件8)到受理处大厅提出迁移注销申请。
2.预受理。
受理处大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同时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
(2)税款未结清;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告知纳税人到迁出分局办结后再向受理处提出迁移申请;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纳税人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受理回执》(见附件9),同时在征管系统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流程同网上申请的正式受理。
三、其他
(一)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人,待汇算清缴结束(即办理完年度申报并完成补税和退税等)后再申请。
对网上进行年度申报且需补税的纳税人,可先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纸质缴款书办理补税手续;对需退税的纳税人,可先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
受理处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电话:63185500*1235。
(三)对税务机关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3.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
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
5.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
6.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7.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8.纳税人申请迁移注销需提供资料
9.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受理回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3.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
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
5.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
6.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7.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8.纳税人申请迁移注销需提供资料
9.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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