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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3/3/16 23:25:5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其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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