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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2013/3/16 23:36:0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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