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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沪府令82号)

2013/3/16 23:35: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知晓、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经济信息化、商务、税务、质量技监、知识产权、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市工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具体包括: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   (二) 经济、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   (三) 工商、统计、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的代表。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工商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担。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产生方式、任期以及评审规则,由市工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基本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   第六条(主体责任)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并不断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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