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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

2013/3/16 23:42: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部门实施并联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主管部门在沪机构与本市行政部门共同实施并联审批的,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县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实施原则)   实施并联审批,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六条(具体实施方案)   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施领域、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具体流程和期限等内容。   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应当短于法定期限。   第七条(牵头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六)定期向市或者区、县审批改革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七)市或者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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