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
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
巴哈马群岛、
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
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
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
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
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
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在中国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和境外上市公司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外商投资来源地以香港公司为主,同时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占到了第二位,其次为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详见《离岸公司法》(
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其实近年来通过在
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或实现境外上市和海外收购已经成了不少内地
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众多的国有
企业(比如
中国银行、
中国电力、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网通、
中石油、
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
软银、SAIF、
红杉、鼎辉、华平、
高盛、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霸菱、集富、
英特尔、智諅、联想投资、弘毅、德风杰、普凯、北极光、梧桐、祥峰、富达、新桥、
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
企业(如裕兴、亚信、
新浪、
网易、
搜狐、
盛大、
百度以及最近的
碧桂园、SOHO、
阿里巴巴、
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
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
其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
美国、香港或
新加坡以及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
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特别是
外资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行业(TMT)所采取的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均为通过离岸公司架构设计进行;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
而在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内称为10号文)颁布实施后,通过离岸公司设计安排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私募及红筹上市更成为主要操作模式之一。 在
马云支付宝事件之后,本为灰色的VIE结构走向更存在重大不明。
界定
《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最权威和系统的论述和界定: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并非所有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根据该《离岸公司法》的论述,其主要界定如下:
特点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
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离岸公司做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
企业等形式。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离岸公司充当的角色更多是转口贸易及其银行帐户收款。
公司名称取名需要根据注册当地的一些规定来定,有些国家会避免某些字眼,比如银行、皇家、或者某些国家地名。
不同国家的离岸公司的办理费用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到资;离岸公司的后续费用包括年审和税务等;由于离岸公司回国投资需要根据当地
工商局要求出具该公司的公证文件,公证费用也视国家而定。
离岸公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特征:
1、地域要素
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法域,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岛国,当地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对于
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税赋,每年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2、法律要素
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规范离岸公司的法律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而在开曼群岛,则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
3、资本要素
一般而言,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或者说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这是离岸公司的资本要素。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来看,其本质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资本运作。 而从实践来看,由来自离岸地外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构成了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
4、运营要素
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局就将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进行,离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特征。这种分离有时不仅体现在公司的投资者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还体现在其董事、经理等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上。
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离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类:
1、按公司成立方式
新设离岸公司:指通过注入资本在离岸法域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续离岸公司:指根据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经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而取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2、按投资目的地划分
典型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通过设立于乙国的离岸子公司,以其名义在丙国从事投资。
变形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为返回本国再投资,而在乙国设立离岸子公司,然后转回本国进行投资,从而有效规避了法律对本国
企业转投资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国投资者待遇。
3、
按公司目的事业不同
离岸
贸易公司
离岸
投资公司
离岸
控股公司
离岸金融公司
离岸
咨询公司
离岸雇佣公司
4、按公司设立人的不同
个人离岸公司:从离岸注册的实际看,设立人主要为高收入阶层,主要有
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人、财富继承者以及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士。个人
注册离岸公司多是为了进行投资、税收以及移民的筹划,而离岸公司正满足了办理这些事务隐私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机构离岸公司:包括控股公司、
跨国公司、大型联合
企业、
航运公司、
金融公司、贸易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特许公司等不同形式。
自由度和最低限度的限制。)
可开账户银行
根据业务需要,离岸公司开户主要在两个选择:一种是在大陆开立所谓离岸账户,一种是在境外直接开立账户(考虑到方便性,多半是香港)。
中国大陆提供离岸银行服务的主要有两个阵营:一个是
外资银行,它们刚进入内地市场时最早被允许做的业务就是离岸业务,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荷兰银行等;另一个是中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居多),如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实际业务在长三角等离香港比较远的区域的公司会倾向于在当地的这两类银行开户,因为方便;
香港市场上前几大银行都可以开立相关账户:汇丰银行、恒生银行、中银香港,渣打银行、东亚银行、
花旗银行等(按在香港市场的规模为序),实际业务在珠三角的公司有少部分会选择在香港开户,因为比较近。但注意个别银行可能地收取开户费,具体请联系相关银行。
也有人提到新加坡DBS、OCBC、汇丰银行、
渣打银行、
大华银行等,美国wachovia,英国汇丰、巴克莱等,但毕竟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少见。
另外,客户在不去当地情况下也通过专业机构直接在开曼,
塞舌尔等离岸港开立账户。
常见词语解释
存续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存继证明书(亦成为信誉良好证明书),系由离岸
公司注册国政府或其注册代理所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公司并不在清算程序中,或该公司并没有撤销注册。如果公司不是在有效存续中,则不能对外有任何法律行为。
董事在职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董事在职证明书,亦称为现任董事证明书,系查证离岸公司的注册日期、注册号码、董事名册、秘书为何人、资本额、股本、股东名册等。董事在职证明一般由注册地之获授权之注册代理签发。
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之公司必须向
公司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资料,然后,有关部门会把该等资料存档,并且公开该等资料,以供公众人士查阅。某些投资者或经营者为了达到隐藏身份之目的,于是委任他人(朋友或亲戚或本公司之类的专业机构)出任董事和股东一职,这样一来,只有被委任人士的资料会出现在公司的法定文件上面及公开供公众人士查阅。这类受委任人士就叫做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也叫做代任股东和代任董事。
就代理股东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在正式委任时,双方会签署一份信托协议书和预先签妥的股份转让书等,这样一来,公司真正拥有者可以随时证明其身份。而且,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可以随时把代理股份转给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者。
就代理董事而言, 双方会签署代理协议书,而且说明代理董事须按照公司真正拥有者(即幕后董事)之指示行事,因此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从而得到保障。当然,为了保障代理董事的利益,公司真正拥有者(幕后董事)需签署一份保证不会令代理董事受损的担保书。
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转达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不记名股票(Bearer Share)
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它与记名股票相比,判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不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股票的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转让相对简便;安全性较差。
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有面额股票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
股权比例;为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无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无面额股票并非没有价值,在票面上记载其为几股或股本总额的若干分之几;发行价格灵活;便于分割。
离岸公司优势
经济一体化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
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
企业实力,扩大
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则成为
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
免税待遇
一个
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
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
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绕开外汇管理
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一般说来,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和在
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相对而言会比较简单便捷。而且,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
企业,干脆将在海
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再根据国内
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
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
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
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
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
税收优惠
税收上的优惠。离岸公司通常没有任何税收负担,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赋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等。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费用。
成立快速、注册方便
公司成立快速、注册方便。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一般当地政府批准成立只需1-2天的时间。公司成立手续简单、费用低。通常海外公司要求在最少一个股东一个董事并且股东购买一个股份的条件下即可成立。
管理简便灵活
公司管理简便灵活。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或者公司,可以非现金方式购买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向股东发行不同等级的股份,比如优先股、可回赎股、无记名股等,不同地点成立的海外公司会有一些差异。
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
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
企业实力,扩大
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
离岸公司是
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
企业国际形象的捷径。成立
跨国公司和集团公司,不仅可更好地提高形象及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并在某些合同签署时,项目谈判往往需要海外公司的配合及参与,对提高您
企业的信誉并顺利到达谈判目的,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原来本土的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受到种种
限制,到
海外注册,可以方便资本重组和分离,如去粗取精、好坏分离等,提高资信,也方便曲线上市,如英美系国家之间的互相认可上市资格等,如您在
百幕大注册了公司,就方便了进入
香港股市。
无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
除了个别限制性
行业,比如银行、保险、军事等,海外离岸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没有限制。除注册地区外,公司可在世界任何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及经营。
对投资人、股东、董事没有
限制。
对股东和董事的国籍、年龄、资产等均没有限制,大多“
离岸”区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
董事一职。
向海外扩展、反向投资
将自身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或参与国际竞争并寻求
企业进一步发展;中国加入世贸,也成为个人和
企业在海外发展创造了条件。成立海外公司也可以在大陆
投资,成为
外资企业、或合资
企业,享受
外资的待遇及产销等经营上的优势。
以海外公司名义进入像中国这样的市场,还有保护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
外资公司在
中国的
注册和投资股份,在进入和退出、转股等方面都有较为宽松的待遇,这对于需要获利后安全退出的人是很有意义的曲线防御经营。对于政治不稳或人治多于法制的国家尤需要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