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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

2012/10/24 10:06: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离岸公司劣势

LC,D/P议付容易出现不符点

  离岸公司众所周知的原因是不能提供FORM A,C/O,大使馆认证这样的LC最常用的议付单证。这样一来,很容易在LC,D/P等单证要求严格的单子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试想:一份10多万美金的信用证,要你公司提供和你公司名称相符的FORMA,大使馆认证,你却提供不出来,是什么后果?不要说你要转开信用证,这中间的复杂操作不说也罢,还要加上不菲的费用。早知道这样,你何不如直接开信用证给外贸公司呢?
 
  这里也有问题,只要信用证是接受第三方单据的上述单据就都没有问题了。

不能提供核销单

  离岸公司虽然可以在国内的银行顺利开设账户,但是毕竟还是一间境外的公司,并没有在国内的工商税务做被备案,所以离岸公司不能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不能出口报关。既然不能提供核销单的话,只能有2种方法去解决:
 
  (1)去找个代理公司代理出口;
 
  (2)买单出口。
 
  如果找代理出口,岂不是又多一道手续?你何不如自己直接找个出口代理呢?
 
  如果是买单出口,哪么货款的处理又是一个问题(后面会详细论述)

账户操作受限

  离岸公司所标榜的快捷的资金流如果一旦离开代理公司这棵大树,将是镜中花,水中月。
 
  离岸公司开的银行帐户不管在内地还是在国外(现在基本上的离岸帐户都是开在国内的一些可以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比如一些外资银行还有诸如深圳发展银行等一些内地银行),他的货币形式只能是外币形式操作,也就是说在离岸帐户中的货款永远是外币,而不能是人民币。
 
  国外客户把钱汇给你离岸帐户了,只有3种情况:
 
  (1)你汇到外贸公司去正规操作,显然这样的情况下,还不如叫客户直接汇到外贸公司去来的简单。当然有人会问:哪离岸帐户提利润方便不要缴税。但是你如果这样操作,转几次手以后,手续费扣的严重,再加上离岸公司不菲的注册费用和维护费用。你可以算算到底合不合算?
 
  举例子如下:
 
  离岸公司一般的费用在每年6000-8000人民币左右,再加上你每次的汇费,估计1年要产生8000—10000左右的人民币的费用。这个费用相当于按照6%扣税的话,可以向外贸公司提取大概166666.67人民币的利润。也就是说花这么多钱可以提这么多的利润。
 
  而且一般的情况下,只要你平时留意或者细心,收集一些费用发票是很容易的事情。这样就可以抵扣掉很大一部份税收,哪么提16万左右人民币的利润其实花费远远小于这个数目。到底是那个更划算,一看就知道。
 
  (2)买单
 
  买单的情况下,资金流按照他们所谓的广告所说,直接打到离岸帐户里。然后给哪些没有外币帐户的公司。
 
  他们说这句话的时候,是一点也不负责任的。我前面说了,离岸公司银行帐户只能操作外币,比如美金和欧元,而不能换成人民币。哪麼你怎麼来转给国内哪些只有人民币帐户的工厂?你不要和我来说:你每次打10000美金左右的钱给你个人帐号,然后换成人民币给工厂打过去。哪如果是10万美金的单子,是不是你要打10次啊?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浪费手续费的事情谁去做呢?
 
  (3)是打到自营工厂的外汇帐户中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似乎离岸公司的这样的做法才可以。
 
  但是同样会遇到如果做LC和DP交单的情况,如果国外客户要你提供FORMA,CO知类的单证。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还是很麻烦。
 

常识问答

  什么是离岸公司?
 
  答:离岸公司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团体,于海外注册;以独立身份存在,承担有限责任。离岸公司可售卖股标,有起诉权及被起诉,以及永久存在。
 
  怎样运用离岸公司?
 
  答:离岸公司可拥有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生意,发行股标、债券或集资、作保证人、聘用职员、买卖货品及劳务、签定合同、租用写字楼购买房地产,开设银行户口,以及为员工成立退休保障计划。
 
  什么是离岸公司大纲?
 
  答:公司大纲是一份证明公司成立的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股票形式及公司成立目的。顾客如欲用其独特形式的公司大纲,或需要特别的股份条款,国际注册有限公司法律部门可提供专业意见。
 
  什么是离岸公司附例?
 
  答:附例亦称[公司章程],是公司为其股东、行政人员及董事而设立的规则。采纳附例是董事局组织公司的初步工作之一。在成立公司时,国际注册有限公司可因应要求代顾客采纳标准附例。与公司大纳不同,附例通常作为内部文件保存,但亦可向各注册处登记。
 
  离岸公司资料查询可得悉什么详情?
 
  答:[公司资料查询]可得悉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曾修订资料以及所有公开登记的文件。根据马绍尔群岛的法律,公司行政人员、董事或股东的姓名无须注册登记。因此,这方面的资料是绝对保密。
 
  什么是不记名及记名股票?
 
  答:在不记名股票上无须写上持股人姓名。持股票者即为股票合法持有人。在记名股票上必须写上持股人姓名。股东姓名亦必须登记在公司记录上。马绍尔群岛容许发行不记名及记名股票。股票登记是公司内部的记录文件。股票登记文件一般只有董事、行政人员及股东可以取阅,但必须根据个别的公司大纲为准。
 
  什么是离岸公司标准股票形式?
 
  答:公司股票的标准形式是五百份无票面价值的记名及/或不记名股票,或以五万美元为限的票面价值。股票价值可以任何货币作单位。
 
  什么是现成离岸公司?
 
  答:现成公司是一些已成立,但仍未开始运作的公司,用以应付顾客即时之需。
 
  什么是离岸公司注册代理?
 
  答:注册代理确保成立的公司有委派代表,方便替其收取法律文件及与注册部门联系。注册代理收到文件后,便根据该公司的通讯地址递送文件。
 
  谁是马绍尔群岛的离岸公司注册代理?
 
  答:马绍尔群岛的注册代理是马绍尔群岛信托有限公司(The Trust Company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Inc.)。
 
  信托公司会否提供董事?
 
  答:公司成立初期,信托公司可因应客户要求提供董事,协助采纳附例及委托行政人员,该董事会于事后辞职。但信托公司不会提供被提名人服务(nominee services)。
 
  离岸公司所需董事人数是多少?
 
  答:马绍尔群岛并无规限董事人数。
 

外部特征

  离岸地特征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具有。一般是没有自然资源的小国或岛国或某些国家的殖民地、托管地或地区。例如,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内华达、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塞舌尔、百慕大、开曼和众多岛国和地区;
 
  (1) 法律制度健全。专门为离岸公司、离岸银行、离岸投资和相关商业活动立法或在部门法中对离岸商业活动作出规定;
 
  (2) 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反洗钱双边、多边协议或公约;
 
  (3) 多数没有与其他国家签署税务协议;
 
  (4) 一般为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和内华达等;
 
  (5) 金融体系发达。跨国银行均设立机构,与各国金融市场保持秘切联系,结算方便;
 
  (6) 通讯交通方便。这是保障离岸业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7) 实行法定注册代理人制度,代为行使政府商业职能。当事人不需前往注册地亲为;
 
  (8) 离岸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银行等商业组织在离岸业务中发挥中要作用;
 
  (9) 免税和宽松的监管制度为离岸业务创造灵活的运作条件;
 
  (10) 银行对离岸业务的要求和监控比对在岸业务更加严格;
 
  (11) 当事人控制财产,安全性强;
 
  (12) 商业组织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
 
  (13) 属于单独税区或司法管辖地,具有独立立法司法权或属于主权国。
 

内部特点

  (1) 一人股东;
 
  (2) 一人董事;
 
  (3) 法人可任股东和董事;
 
  (4) 股东董事可为任何国家任何国籍任何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 无最高股东人数限制;
 
  (6) 授权资本制,无验资要求;
 
  (7) 无最高资本额限制;
 
  (8) 无年报要求;
 
  (9) 由法定注册代理人发起设立公司,代政府收交注册费和年费;
 
  (10) 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或与注册地居民交易或购买除为保存公司档案和联络股东为目的的不动产;
 
  (11) 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程序简单,出席和表决可以以电子形式;
 
  (12)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董事会举行时间和地点由股东或董事决定;
 
  (13) 公司设立和解散及治理由国籍地(注册地)法律管辖,运作由行为地法律管辖;
 
  (14) 除法律限制的特许名称外,公司名称选侧较多;
 
  (15) 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时间短;
 
  (16) 会计和审计由董事会决定;
 
  (17) 股东和董事资料不在政府备案,不得不经董事授权而披露;
 
  (18) 股东自由转让股份。有些法律规定转让行为以董事会批准为生效要件;
 
  (19) 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0) 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源于境外的收入完全免税;
 
  (21) 可以在国际和本地银行开户 (各国情况不同);
 
  (22) 外资性质。
 

世界上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比较研究

  目前百慕大 (Bermuda)、开曼群岛 (Cayman Islands) 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本文在此着重探讨 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 “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 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1984 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中含有标准经营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豁免公司 (“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

离岸公司设立之批准

  (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离岸公司设立之程序

  (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 (Registrar) 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 (Articles) 和大纲(Memorandum),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3)开曼群岛。 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离岸公司组织文件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 (Bylaws)。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5(1) 条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特别许可除外)。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
 
  (3)开曼群岛。 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注册公司章程,则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公司可以任命 (a) 两名董事,或 (b) 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 (c) 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还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代理机构。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
 
  (1)百慕大。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 (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登记簿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基金公司除外)。(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离岸公司董事会议

  (1)百慕大。 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董事会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章程规定。董事们也可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
 
  (3)开曼群岛。 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

  (1)百慕大。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赔偿公司官员因疏忽、过错、违约或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责任或者损失。但不包括欺诈和不忠行为。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纲或章程,管理公司业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但如果他们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可对他们进行赔偿。
 
  (3)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某些赔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例如赔偿因犯罪、不忠、恶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离岸公司股东大会

  (1)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 10% 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 50% (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离岸公司股本金

  (1)百慕大 公司至少应有 12,000 美元的发行股本金。不允许无记名股票和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不论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以凭本票或者其它书面偿债承诺而发行。
 
  (3)开曼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公司应支付的政府年费根据其额定股本金(最高为 50,000 美元)支付。允许无记名股票、无面值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离岸公司年度费用和所得

  (1)百慕大。外海公司应在成立时和之后的每年 1 月支付费用(如果成立日在 8 月 31 日之后则该年费用减半)。收费标准依据额定股本金数量和股票发行溢价多少计算,最少为 1, 780 美元,最多为 27,825 美元。公司必须上报年度所得申报表,列出公司主要业务(按有关分类规定),详述截至 8 月 31 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资本。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要求国际商务公司从成立开始,在每年 5 月 31 日或 11 月 30 日(根据成立日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决定)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交纳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股本金滑动计算而得: 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 50,000 美元,交纳 300 美元。 b.股本金大于 50,000 美元,交纳 1,000 美元。c.无须填报年度所得申报表。
 
  (3)开曼群岛。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交费标准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本金多少计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须填报所得申报表。此外,海外公司还要确认其公司大纲没有改动、公司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在开曼群岛境内至少举行过一次董事会。

离岸公司税收

  (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或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继承遗产的性质征税,则 2016 年 3 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它债务。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
 
  (2)英属维尔京群岛 不对国际商务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
 
  (3)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

离岸公司特点

  凡是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可统称为海外离岸公司。非当地居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纽埃岛塞舌尔群岛、巴哈马群岛、巴拿马共和国及开曼等这些岛国或地区注册海外公司,都属于这一类别。
 
  以上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同是英联邦成员,其公司法源自英国,是世界上公认最完善的公司法,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受国际商业法保护。
 
  离岸公司这种形式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世界各国政府都承认并允许离岸公司在本国开展业务或投资,世界各大银行也都承认此种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并为其财务运作提供方便。离岸公司只能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及经营,不能在注册地开展业务。注册地政府每年只向这种公司征收少量的年费,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注册地政府都不过问,也不征税。同时,公司注册、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完全保密,不作公开查阅。现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为例,看看海外离岸公司的优势。成立BVI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低税率,当地政府对离岸公司没有税收或只收取少量税赋,可减免税务负担;
 
  2、在外经营所得利润无须交所得税,以三角贸易形式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不需审计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
 
  4、岛屿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的地方;
 
  5、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
 
  6、不需要交年报给公司注册处;
 
  7、没有商业登记费,只需要交岛屿的年费;
 
  8、所有的国际大银行承认这类离岸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
 
  9、离岸法区与世界发达国家建立了良好的贸易关系;
 
  10、离岸公司无外汇管制;
 

相关名词

离岸金融

  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离岸银行

  又称离岸单位,是设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它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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