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9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许可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所需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