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含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对比
项目类型 | 合伙企业 | 有限公司 |
名称(组织形式) | 其组织形式不能为“有限公司”,而是以“中心”、“事务所”、“工作社”、“合伙企业”等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筑设计事务所、投资服务中心、设计工作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等 | 以“有限公司”作为名称的“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大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承诺出资制,无需验资。(设立登记时无需开设验资帐户) 2、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行业规定除外) | 1、认缴出资,股东必须实际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2、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法律责任 |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 以认缴资本承担责任。 |
组织机构 |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 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
公司章程 | 无,合伙企业为合伙协议 | 有 |
纳税 | 无企业所得税 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 有企业所得税 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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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类型
1、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项目类型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人的规定 |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
出资方式的规定 | 可以“劳务”方式出资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事务执行规定 |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业禁止的规定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联交易的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质的规定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责任承担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合伙人身份的改变 |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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