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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应备案事项

2014/7/13 16:24:0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A、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手续

公司在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未变的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文件;

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委派文件。

4、公司经理的任免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任免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或股东会的任免决定;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相应的位置);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B、非货币出资

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办理转移事宜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并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无权属登记的,由公司出具受到资产的证明。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补交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C、不涉及登记注册事项的章程内容修改的备案手续

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会(董事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

有限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盖章;如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行出资人职责的,由董事签字。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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