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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意事项

2014/7/13 16:37:1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设立公司要求的变化

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降低为500万元;三是允许股东按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四是取消了公司对外转投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金的50%的比例限制。

同时,新《公司法》还放宽了股东的出资形式。首先,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股东的财产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且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均可以用来出资。其次,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样其他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出资的比例就上升至70%

二、设立“一人公司”需要的条件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降低“一人公司”带来的风险,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也做出了相比其他类型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体现为: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且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投资或者法人投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自己个人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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