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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注册流程

2014/7/13 16:45:4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报关企业登记审批机关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由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许可,应向分支机构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审查后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由注册地海关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后上报直属海关决定。

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符合形式审核条件的,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不符合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3、直属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3月2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5、《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6、《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行政许可项目法律文书统一格式样本的通知》(署调发[2005]274号)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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