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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程中企业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2013/3/19 23:56:4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本文主要探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理清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   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是以发包人为纳税人,还是以承包、承租、挂靠人为纳税人呢?   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也就是说,如果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而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财税[2012]71号中废止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还需注意,《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混业经营,理清税率。   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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