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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2013/4/9 16:37:2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时明确: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从肖捷局长的答复,也印证了关联方交易价格低于纳税人平均交易价格,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而只能遵从实体法的规定。

  最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未规范税务机关的调整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从以上规定和分析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定价只要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税务机关是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调整纳税人交易价格的。

  对纳税人运用关联交易定价,不管是否出于主观故意,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且不能允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规范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利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认定标准、调整程序上予以明确,整合反避税法规,制定适合所有税种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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