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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 知名企业可申请全行业保护

2013/5/7 15:36: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下列情形: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或者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近似,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此外,企业名称也不能包含在天津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另一企业名称的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创新: 知名企业可申请全行业保护

  以往基于企业名称的冲突,还体现在一个在某行业知名的企业名称,被他人在另一个行业使用。

  为加大对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规定》还提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称保护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意见后,决定对其名称是否给予全行业保护。

  放宽: 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可入名称

  《规定》不仅对企业名称给予充分保护,也对企业名称登记进行了放宽。其中包括,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使用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区域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后缀。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此外,对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不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1、经营范围跨越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母公司;3、在主营行业范围内,与天津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同。

  处理: 三步式处理 最高罚款3万元

  在企业名称的使用方面,《规定》明确企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采取变换字体大小、颜色和变换灯箱亮度等方式将企业名称的某一部分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企业名称。如果违反此条,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三步式”执法模式进行处理,即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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