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