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