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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出口退税企业告知书

2013/5/17 14:59:0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三、需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四、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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