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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013/5/21 15:35:3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规定摘要: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一百零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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