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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

2013/5/26 9:39:5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得、无形资产让渡所得等可按资产地或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就可以判定为是否属于境内所得。
    三个关键词相互关联,非居民企业无论是否派人或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的“在中国的不动产转让的所得”、“在中国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的所得”、“在中国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中国的企业支付的利息所得”、“中国的企业支付的租金所得”、“中国的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如果支付方所得税是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则代扣代缴的税款也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例2:某境外企业C在中国境内有一套房产,在中国境内也无代理人,现将房产转让给一中国公民D,则C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答:由于房产在中国境内,转让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源泉扣缴;同时D是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所以C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D向主管地方税务局代扣代缴。
    例3:某境外企业E派员工到境内某企业F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人民币,E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答:由于技术咨询服务发生在境内,E的所得是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在境内形成提供劳务的场所,构成了机构,所以E的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源泉扣缴范围,E所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由E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向其境外的投资方企业乙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年,约定年利率7%,利息按年支付。甲在向乙支付利息时,除了代扣代缴乙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外,还需要代扣其他税金吗?
    答:还涉及乙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借款利息的支付方甲所在地判定乙的所得是属于源泉扣缴的境内所得,由于甲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因此涉及乙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也由甲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事项办理可向甲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咨询。
    问二:某内资企业丙成立于2009年7月,主营餐饮业,因连锁经营的需要新租赁一处商业房,产权人丁是境外的企业,并且丁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丁在取得租金所得时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丁的租金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租金的支付方丙所在地判定丁的租金所得是属于源泉扣缴的境内所得,又因为丙是2009年起新增的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因此丁应申报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该由丙在支付租金时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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