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涉外办公场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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