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是所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法人,他们回国投资,同国内企业一起举办合资、合作等注册投资咨询公司的企业按法人属性,应属于外商投资性质,应鼓励他们回国办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创汇型的企业。但须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把从国内拿出的外汇再拿回来投资以享受外商投资的各项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投资咨询公司作为一方与国内其他企业组织合资、合作所组建的新企业,一般是属于中国企业(法人)与中国企业(法人)的合资、合作,不是中外双方的合资、合作.严格来讲,不能享
受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从资本所有权角度看,如果一家大合营公司(如汽车公司)向其协作厂(原料、零配件公司)投资成立于公司;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者国内其他企业作为新的股东加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新组建的企业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和另一个国内企业,只要所有这些企业的外国资本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在这几种情况下新组建的企业均届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即使是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并非均可成为外商投资的合作者。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外商投资合作合同涉外经济间。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的性质,所以,不但要求中方主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且还要求它们具有从事涉外经济业务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来说,国家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同意并批准了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注册投资咨询公司事实上,赋予了该中方主体作为外商投资合作者的合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