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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12/3/23 13:23:1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第八条 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
 
 第九条 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第十条 独资船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其它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立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理机构满1年以上;
  (四)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第十二条 独资船务公司员工中,中国雇员应当占85%以上。
 
 第十三条 独资船务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经贸部和交通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经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挂靠中国港口的班轮航线;
  (二)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三)承运进出中国港口的货运量(万吨)、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四)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
 
 第十四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运企业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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