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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3/3/16 23:37:0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年检。   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本区域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和税务年检工作,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12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联合年检工作,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在宣传培训、督促审核、汇总分析以及对未按规定参检企业的处罚等各个环节联动合作,努力提高企业参检率,确保数据质量。   三、联合年检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减少收取纸质材料。各部门间应加强年检数据共享、提高企业数据上报便利性。年检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年检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检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填报相关数据。   六、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七、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年检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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