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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

2009/7/20 21:39:1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内资企业登记机关。 
3、内资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和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③ 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的不需提交); 
④ 出让方、受让方及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⑤ 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⑥ 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⑦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2、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④ 公司新股东会修订的公司章程; 
⑤ 公司新董事、监事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任职文件; 
⑥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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