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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介绍怎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2013/3/11 22:46: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步骤/方法申请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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