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便于大家进一步对《办法》的理解,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4月1日,国家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与完善。这次调整,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与汽油、柴油一起构成了“成品油”税目。由于石脑油、燃料油是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对石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之后,国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原料成本中就包含了消费税,而进口的乙烯、芳烃产品成本中则不包括消费税,导致国产乙烯、芳烃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我国现有的乙烯、芳烃生产装置决定了石脑油、燃料油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原料,而乙烯、芳烃产品产量也无法满足国内需求,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和2010年先后出台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以下简称财税168号通知)和《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以下简称66号66号通知)。财税168号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进口石脑油先征后返;财税66号通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财税168号和财税66号通知执行时间到2010年年底结束后,又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执行此项政策。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33条,主要内容有备案程序管理、退(免)税政策及操作管理和税收日常管理三部分内容。其中:备案程管理包括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资格备案的资料和资格备案事项的变更三部分内容;退(免)税政策及操作管理包括退还消费税的管理、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和不应享受退(免)税优惠的管理三部分内容。
三、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