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抽逃出资案,马某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0年7月,马某准备成立一商贸公司,因资金不足,向朋友金某借款3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2010年9月6日在达旗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股东为马某和其妻子杜某,马某和杜某分别占90和10的股份。公司注册成立后,马某于同年9月9日,将3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转入金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借款。 案发后,2012年6月18日,马某被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0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犯抽逃出资罪,向达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达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马某认罪悔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