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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时,出资人以实物出资,开业后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认定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