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
06年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更完善的制度规定。
首先,大幅下调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最低注册资本10万、30万、50万统一调整为3万。
其次,引入授权资本制度,即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
其三,扩大出资方式与财产范围。即股东出资方式不再是单单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产权。土地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一、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要求绝大多数创业者都能满足,但是太低的注册资本对公司的信用度大打折扣;另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
二、出资期限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出资方式
除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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