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方式也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应当在章程中记载。
3.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自2014年3月1日开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4.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之外,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5.非公司
企业法人设立或者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依法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验资报告等出资证明。
6.非公司
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⑴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⑵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⑶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企业任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