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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的构成

2014/4/27 21:33:3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没有无权利的本文来源于注册公司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应的就享有纳税人的权利。税收法律关系的两重性决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可以从微观层面也就是摘于上海公司注册网 www.ecmao.net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权利和宏观层面也就是纳税人对国家(政府)的权利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微观层面。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确认和规范,在服刑其应尽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布做成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征税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从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我国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法定权利,根据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了6项纳税人权利,分别为纳税人的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秘密信息权,税务机关应依法保守纳税人的隐私或商业机密,除非法律有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依法享有法定的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有陈述、申辨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申请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受尊重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人有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纳税申报的方式,诸如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有限额纳税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五十九条规定了纳税人有要求出示证件权。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宏观层面。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消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权利,是纳税人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作为人“生而有之、不证自明” 的权利,它往往以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享受公共服务权。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就应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权利。

2、民主立法权。税法的制定应体现人民的意志,税法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应给人民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机会。

3、税款使用决定权。国家征收的税款的用途不应由政府任意决定,其使用决定权应最终取决于纳税人,并由人民的代议机关行使。

4、民主监督权。纳税人对税收权的行使、税款的用途和使用过程等有监督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以上两方面就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只有让所有纳税人都全面、完整、充分地享受上述权利,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法作为市场宏观调控法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依法治税的精神才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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