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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工作中纳税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

2013/3/3 20:30:1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段时间以来,低碳成为人们口中出现频率颇高的热门词汇:上海世博会倡导“低碳世博”,世界银行在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要构建“低碳型世界”。在这一大背景下,税收作为一种富有效率的宏观调控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进程中必将大有作为。本文拟在分析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可行做法和有益经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提出初步构想。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发布,原来散布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实现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说改变了纳税人“只知低头纳税,不想抬头问权”的局面。但是在基层税务工作过程中,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纳税人的维权现状   一是纳税人对自身维权认知度低。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法理论研究和税收立法实践中,只是着重如何设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这种“皇粮国税”观念的影响,造成了“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 的认识,进而从客观上导致不少纳税人对自身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维权意识模糊,不完全清楚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更缺乏“为权利而争”的理念,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纳税人对维权成功信心不足。一些纳税人明知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利,但是不愿意去维权,究其原因主要:一是认为税务机关的侵权责任规定不够明确,难以对照维权;二是认为税务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自身处于弱势地位,单打独斗,担心维权不成,反遭税务部门的打击报复。   三是纳税人的维权组织不够健全。国外纳税人大多有依法成立的维权组织机构,如德国的纳税人联盟。有专门的受理纳税人异议申请的机构,甚至专门成立税务法院来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备的纳税人维权组织机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主要的两条维权途径,行政复议一般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部门进行,维权的公正性和导向性存在一定的问题;纳税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基于“民告官”意识的误导,不管是主、客观原因,都可能导致对本很薄弱的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伤害。   四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制体系欠完善。首先,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完善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法案,不利于税收实践中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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