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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等计入当期工资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2011/8/28 16:36:0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实物福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个人取得的前述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最高不超过5年)平均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所在的公司为资助员工购房,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员工提供9万至18万的购房资助; 员工须与公司签订经过公证的合同,约定此资助金必须用于购房,且员工须为公司工作10年以上,如不满10年须按比例退还资助金.

  我认为我公司的此项福利就是"实物福利",而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却认为我们不是"实物福利",须依照【财税(1997)144号】的规定征税.

  我认为这一处理很不合理,理由如下:

  1.会计上有一个原则叫"实质重于形式",在税务问题上是否也应当适用?

  根据当前的房价水平,为员工购置住房是企业无法负担的.为员工承担部分首付款或帮助员工偿付部分贷款,是企业给予员工"实物福利'的唯一选择.

  2.[1995]115号文的关键在于个人取得的福利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而不是支付形式.

  3.如果纳税人在拿到资助金时须全额交税,而因离职而偿还部分收入时,有没有可能退税呢? 如果不可以,这种税负是否妥当呢?

  4.当前国家政府正在努力解决国民住房问题,有企业愿意出台这样的政策,也是为政府分忧,应当得到鼓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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